一、审批事项名称: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二、权力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法定期限:节能评估报告书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节能评估编制单位修改节能评估报告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登记表5个工作日。
四、承诺期限:节能评估报告书1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节能评估编制单位修改节能评估报告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登记表5个工作日。
五、服务对象:市发改委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六、申报条件: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七、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提出的书面请示文件。
2.具备相关资质编制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节能评估报告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节能登记表(一式五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
4.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备 注: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二、在建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总量超过已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