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直部门派驻开发区机构及职责
1.市自然资源局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市自然资源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所需编制由市自然资源局内部调剂解决。
局 长:高瑞东
副局长:陈燕萍、王锦平
职责: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工作规则;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资产;负责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拟订并落实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及村镇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承担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审核、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和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和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所需编制由市生态环境局内部调剂解决。
职责:负责园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园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园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入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园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园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督促入园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市公安局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市公安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所需编制由市公安局内部调剂解决。
政 委:薛 敏
副局长:李少栋、黄金锁
职责:维护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社会治安秩序,查出治安案件;管理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常住、暂住、流动人口,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负责园区内的特种行业及其它行业的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侦破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为园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二、条管单位派驻开发区机构及职责
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国家税务总局,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总局正科级派出机构,所需编制由市税务局内部调剂解决。
局 长:刘立功
副局长:武学东(挂职)、贾 增、王瑞华
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察哈尔工业园区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察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监督。
(十一)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